2008年4月18日 星期五

認識 家庭暴力防治法 (ㄧ張簡單版)

家庭暴力防治法
最近修法時間: 2008/01/09

一、 家庭有多大?
1. 配偶或前配偶。
2.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、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。
3.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。
4.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。

二、 家庭暴力是什麼?
1. 肢體暴力 4.經濟控制
2. 精神暴力 5.人身限制
3. 言語暴力 6.恐嚇威脅

三、 政府該做的事…
1.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。113婦幼保護專線
2.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、協助診療、驗傷、採證及緊急安置。
3.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、經濟扶助、法律服務、就學服務、住宅
4.輔導,並以階段性、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。
5.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、中、長期庇護安置。
6.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。
7.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。
8.推廣各種教育、訓練及宣導。

四、跟誰有關係?
社工、警察、社政、教育、衛生、民政、司法、戶政、勞工、新聞以及大家。

五、民事保護令
1.有3種!!
I.通常保護令:自己向法院聲請,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社工
II.暫時保護令:自己向法院聲請,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社工(未成年、身心障礙者可由他人代申請->法定代理人或三等親內姻親和血親)
III.緊急保護令:檢察官、警察機關或社工
2. 有13條的保護令條款,內容是…
1. 限制令:禁止加害人再度施暴。
2. 禁止接觸令:禁止加害人打電話、寫信或其他騷擾行為。
3. 遷出令:命令加害人搬出住所。
4. 遠離令:命令加害人遠離某些特定場所或保持特定距離。
5. 暫時使用權:命令加害人交出生活、工作及教育上的必需用品。
6. 暫時監護權:暫時指定子女監護權。
7. 暫時探視權:規定加害人探視子女的方式或禁止探視。
8. 給付令:命令加害人負擔房屋租金、子女扶養、醫療、輔導、律師費等費用。
9. 防治令:命令加害人接受戒癮、精神治療、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。
10. 其他保護令:其他必要措施。
希望大家都能了解家暴法的內容 保護他人 也捍衛自己
家暴社 關心在家庭中的每個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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